我院毕业生办理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》须知

2017年10月19日   点击人次: 2320   

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一套四份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院及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各一份。

 

《协议书》只能使用原件,复印无效。协议书经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院签字盖章后生效,如有一方变更协议,须征得另两方同意。因此每位同学只能有一套协议书,不得转让,并且需要将协议书保留1年以上。

 

1、毕业生与单位的特殊约定:如果毕业生与单位有其他约定(如升学、服务期限、违约金、实习期或试用期待遇、转正后工资等),可在《协议书》背面的备注中详细说明。

 

2、毕业生要求解除协议:如果签订的协议有变更,需要与其他单位再次签订协议书,需要用人单位在原协议书(四份)上注明“同意该毕业生与我单位解除协议”并签字盖章。毕业生再带协议书到学院招生就业处换取新的协议书。如毕业生单方面违约,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法律责任。提醒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慎重。

 

3、《协议书》遗失:如果协议书丢失,毕业生需要到招生就业处领取(或在就业网上下载)并填写《协议书补办申请表》,经系部签字后,再到招生就业处换购新的协议书。